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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钢结构企业的影响

2015年01月09日10:55 

建筑业将在近几年内告别营业税,开始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必将对施工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做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平行运行。这种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保证财政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的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的有利影响

1、企业税负可能降低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负是固定的,即按照业主批复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无论施工项目盈亏,均需缴纳。但是在缴纳增值税情况下,因其只对工程项目增值部分征税,施工项目的盈亏数额直接影响了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对于企业的一些微利甚至是亏损项目来说,可能出现缴纳增值税税负低于缴纳营业税的税负的情况。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和交通运输业一样,适用11%税率。由于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采购的材料进项税额一般按照17%抵扣。这样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税率高于销项税额税率,给企业税负减轻提供了空间。

2、减少企业重复纳税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建筑安装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名义税率虽然很低,但按照营业收入全额征税,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企业既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又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税负并不低。“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名义税率虽然高,但其是按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来征收的。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避免了原来既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的情况,减少了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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